上海观察 | 斯阳:《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正式印发,四大看点党员干部心中要有数

发布时间:2019-01-08

早在2017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主动强化自我约束,为规范监督执纪权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欣喜地看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来,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坚强保障。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决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工作规则进行完善,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新《规则》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一、坚定“两个维护”,突出纪律审查的政治性

《规则》强调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重大政治责任。监督执纪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纪检机关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都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提高政治站位,讲政治、守规矩、受监督。同时,要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二、优化工作程序,突出纪律审查的公正性

《规则》深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突出监督首要职责,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提炼有效管用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如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又如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等。特别强调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通过这样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同时,强调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如,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审查人接受组织审查信息的规定,审查时限、信息公开、涉案款物管理、录音录像等规定,彰显了开门接受监督,确保执纪审查权在阳光下运行。

三、做好纪法衔接,突出监督监察的法治性

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党内审查称同志,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规定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但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备案,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这些规定体现了宽打窄用的原则,调查手段更加明确,审批程序更加严格,检查措施更加到位,突出了执纪审查和依法监察的严肃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要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扣紧纪委监督执纪和监委监察执法的链条,体现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坚持执纪必严,又坚持纪法协同,实事求是、精准科学,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四、强化自我约束,突出监督执纪的纪律性

我们要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两年前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纪检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的实际行动,科学回答了谁来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充分表明了纪检机关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为规范监督执纪权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把纪委的工作规则修改完善后上升为党内法规,体现了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新时代,党对纪检监察机关寄予殷切期望和高标准严要求。制度确定了,关键是落实。纪委监委要带头执行规则,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肃处理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行为。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十八大以来纪检机关严防“灯下黑”、清除“害群马”的实践,也生动说明了纪检机关也不是保险箱,必须强化对执纪者的纪律约束。要建设一支铁军,首先应当严把入口关。严格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其次要不断培养锤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强化“四个意识”,不断坚定“两个维护”,在实践中练就过硬本领,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第三是要奖优清劣。要把认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模范运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干部用起来,树立标杆,形成良好生态。当前,纪委监委要抓好《规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带头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严格遵守执纪执法各项制度规定,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主动开展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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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斯阳(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助理,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来源|上海观察